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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的区分
- 作者:xiaofangyuan
- 发布时间:2014-06-25 2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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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是消防监督执法常见的两类情况,虽然它们的概念不同,但因彼此关系紧密,一些消防监督人员易将两者混淆,以致执法不规范。因此,正确区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不仅是消防监督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执法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概念
法理学认为违法行为由4个要素构成[03.6 .①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②必须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③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④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危害消防安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1.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来源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来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具体行为,又分积极、消极两方面。
(1)积极行为,即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均是以积极行为实施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消极行为,即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如某单位未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开展防火检查等。那么,该单位即是以消极行为实施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 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特点
(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为主体法定。只有法律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能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另一方面是行为内容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了行为主体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或应遵守的消防安全行为规范,行为主体未履行这些义务或未遵守这些行为规范才构成违法。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主观活动。行为是由受主观意识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如前所述,法律上的行为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三类,但因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是由公民按照一定组织形式所构成,那么无论哪种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人们的主观活动。如前所述,这种主观活动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
(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有危害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违法行为打破了社会规范,破坏、危害原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破坏被作用方的消防安全,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切身利益。
2火灾隐患
2. 1火灾隐患的概念
火灾隐患,在GA 654 - 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中定义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①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②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③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④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⑤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⑥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又根据GB 5907 - 86《消防基本术语》,火灾危险性是指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火灾危害性是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可知《安全管理》和((查规定》对火灾隐患的定义内涵是一致的,即火灾隐患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这种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或者可能增大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
2. 2火灾隐患的来源
(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火灾隐患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来源,如某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为建设工程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某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内,增大了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
(2)因消防技术标准修订而不符合现行标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消防技术标准也在不断地修订,这导致以前按标准修建的建筑不符合现行标准,而产生火灾隐患。如按照GB,1 16一1987(2001年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每层面积超过3 000 mZ或建筑面积超过9 000 mZ的商场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2006年的GB 50016一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Z的商店即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修建的一座3层,每层2 500 m2的商场,按当时标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现在则不能满足防火要求,因此构成火灾隐患。
(3)历史遗留。一些古城,古村镇,城市老城区、城中村等,因受限于当时的建设条件和社会生活习惯,本身防火水平就不高,遗留至今而产生火灾隐患。如房屋耐火等级不够、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等。
(4)自然灾害。自然界的地震、雷电、咫风、冰冻等灾害,能直接影响或破坏设施、设备,从而产生火灾隐患。如地下燃气管路因地震破裂,燃气泄露;消防控制主机因雷击损毁,失去功能;消防车道被大风吹倒的树木堵塞;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在冰灾中冻裂,无法正常使用等。
2. 3火灾隐患的特点
(1)火灾隐患具有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能增大火灾发生的概率,火灾的前提是发生燃烧,即火灾隐患的存在使得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能达到一定量且共同作用的概率增大。如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燃放烟花,增大了室内可燃物被引燃的概率,构成火灾隐患。
(2)火灾隐患具有火灾危害性。火灾隐患能增大火灾损失。火灾中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多是由于防灭火措施不到位、不符合要求所造成。如软质聚氨酷泡沫用于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不足,安全出口封闭等,一但发生火灾,这都可能增加火灾损失。
(3)火灾隐患通过客观事物的不安全状态表现出来[[5]。如果客观事物处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状态,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增大火灾危害时,则构成火灾隐患。如前举例:烟花、软质聚氨酷泡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出口都是客观事物,当烟花在室内燃放、软质聚氨酷泡沫用于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不足,安全出口封闭时,这些状态显然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构成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的关系和区别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都会影响或破坏消防安全,而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火灾隐患的主要来源。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也很可能使某些客观事物处于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状态,构成火灾隐患。如某人停车占用了消防车道,这构成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使得消防车道处于不畅通的状态,那么消防车道的这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状态又构成了火灾隐患。
从上可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的主体及表现不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表现是主观活动,而火灾隐患的主体是客观事物,这些客观事物通常是与火灾(燃烧)发生有关的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及与防灭火措施有关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逃生设施等,其表现是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状态。
4消防监督执法中对两者的处理
4. 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
(1)责令改正。根据拼全查规定》第十九条,责令改正有三种方式:①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口头责令改正,在检查记录上注明;②对于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③对于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消防法》中提到了“责令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两个概念,对于何种违法行为应责令立即改正,未作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四种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①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品;③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这四种法律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外,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应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2)处罚。根据锻查规定》第十九条,除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其他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要依法予以处罚,亦即只要制作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的,则要受案,依法处罚。但对于前述《消防法》规定的四种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消防法》中己明文规定逾期不改正才予以处罚。因此《检查规定》第十九条中关于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与《消防法》有冲突,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4. 2火灾隐患的处理
(1)通知消除。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这里是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而不是对单位或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义务的规定。所以该法条并非是要求当事人立即将隐患消除,而是发现火灾隐患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知当事人立即行动,采取相应措施去消除隐患。结合火灾隐患的危险程度、整改难易度,目前通知当事人消除隐患的方式有三种:①对于隐患危险程度不大,可立即改正的,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②对于隐患危险程度较大,需要一定整改时间的,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③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那么,对于未按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时限消除火灾隐患的,就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临时查封。根据《消防法》和锻查规定》,对于可能严重威肋、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且当事人又不能及时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临时查封的部位或场所应当是火灾隐患所影响的建筑、场地或其某一部分。
4. 3对容易混淆的情况的处理举例
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前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的概念、来源和特点进行分析,判断其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还是火灾隐患,或者是两者兼具。其中,对于同时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的情况是最容易将两者混淆的,一些消防监督员或只按两者其一进行处理,或将两者混为一体处理,在此可从前述两者的根本区别进行区分,分别依法处理。举例如下:
某单位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存在故障,失去控制功能。针对该情况,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看,是该单位,其表现是未履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等法定职责,使得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构成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且依法处罚;从火灾隐患的主体看,是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其表现是失去了控制功能,即处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状态,构成火灾隐患,因消除这样的火灾隐患需要一定的时间,则又应当对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如果该单位在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则构成违法行为,又需依法处罚。由此例也可知,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
灾隐患的描述,应当突出各自的主体和具体表现,避免将两者混为一谈。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的厂家,主要有:消防箱(消火栓箱、不锈钢消防箱)、自救卷盘(消防水喉)、消防水带(聚氨酯水带)等产品,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公道,供货及时,售后到位,电话:15161819119
5结束语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危害消防安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而火灾隐患是潜在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可能增大火灾危害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两者有各自的来源和特点,但都会影响或破坏消防安全,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火灾隐患的主要来源。两者根本区别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表现是主观活动,而火灾隐患的主体是客观事物,其表现是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状态。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可就此进行分析,以正确区分两者。
参考文献:
}1}余洪涛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田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 (4) :111 } 15
[2」易皓略论行政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 (3) :26 28文章来源:消防箱 www.baoan119.com 消火栓箱 不锈钢消防箱